青质监特函〔2006〕49号

转发《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系(联系电话:0971-8214430)。

附件: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转发锅炉监察意见通知

抄送:省特检所,青海新天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大通锅

炉厂、格尔木隆盛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青海省化工

设计研究院,本局巡视员,特设处,存档。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6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