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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点击量: 创建时间:2006-05-12

青质监特函〔2006〕74号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执行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意见》要求认真履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严格实施各项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督促企业履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义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认识到位、监管到位、效果到位。

二、自下文之日起,凡未取得压力管道相应许可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工作。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按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省实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制度的通知》(青质监锅[2004]3号)的要求进行告知工作,并提供所安装压力管道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制造监检证书,方可进行安装。

三、在用工业压力管道的检验整治工作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督促监察范围内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第一、二、五章的要求,每年对压力管道进行一次在线检验,并按《规程》附件二的要求填写"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督促并协助监察范围内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在对压力管道进行在线检验的基础上,落实本地区的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要突出重点,优先安排高压、有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介质管道的全面检验工作,并于2006年6月底前将全面检验计划报送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由省局统一向检验检测机构下达我省的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

3、省特种设备检验所应积极与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联系,按照《规程》的要求开展在用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工作,并按《规程》附件一的要求对压力管道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按《规程》附件三的要求出具"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同时向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通报检验进展情况。

四、在用公用压力管道的检验整治工作应按《意见》要求进行。

五、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按《意见》要求,认真制定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检验工作;使用单位可对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实施在线检验(从事在线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省质监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在线检验员资格证书),或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经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可按《意见》要求向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附件: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压力管道意见通知

抄送:本局巡视员,特设处,存档。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6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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