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质监特〔2005〕106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
安全监控办法》的通知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预警机制,根据有关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省局制定了《青海省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根据《办法》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界定原则和界定范围,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附件:青海省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办法
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危险源办法通知
抄送:本局局长、主管副局长,省特检所、青海石油管理局
特检所、特设处,存档。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局办公室 2005年8月4日印发
